question-icon 离婚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最近打算离婚,和对方商量好了债务由他一人承担。但我有点担心,这样的约定会不会没有法律效力啊?我想知道这种在离婚时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的情况,在法律上到底认不认可,会不会有什么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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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只要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有效的: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简单说就是夫妻双方得是能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正常人;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也就是夫妻双方是真心实意这么约定的,没有受到欺骗、胁迫等;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 同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在夫妻之间是有效的。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个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意味着,即使夫妻间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如果不应承担债务的一方替另一方偿还了债务,可依据该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债权人:有权要求另一方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人 。 追偿:在替别人偿还债务后,向其追讨所偿还的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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