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是否有效?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在协商离婚协议时,对于债务承担问题存在疑惑。我们想约定债务由一方来承担,但又担心这样的约定不被法律认可。想具体了解下这种约定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效力,以及可能会产生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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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是有效的,但需要分情况来看,且有一定的限制。 首先,从夫妻双方内部关系来讲,只要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订立协议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并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这样的约定对夫妻双方是有约束力的。例如,夫妻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某些债务由一方承担,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双方就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相关规定,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然而,从对债权人的效力来看,这种约定是不能对抗债权人的。即使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债务由一方承担,但如果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仍然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这是因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所产生的债务,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比如,夫妻在婚姻期间为了购买家庭住房而向银行贷款,离婚时约定由一方承担该债务,但银行作为债权人,依然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 总之,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一方承担的约定在夫妻双方内部是有效的,但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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