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时约定债务归一方,法律会承认吗?
我和配偶打算协议离婚,商量着把债务都归到一方名下。但又担心这样的约定到时候不被法律认可,想了解下具体在什么情况下法律会承认这种约定,什么情况下又不承认,以及背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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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约定债务归一方,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法律是承认的,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约定则不被承认。 首先,要明确债务的性质。夫妻债务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比如为了购买家庭住房所借的贷款。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比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双方可以协商由一方承担剩余债务,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例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店铺,欠下了一些债务,离婚时若共同财产偿还后还有剩余债务,双方可以协商由其中一方承担。 对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本身就应当由负债一方自行承担,离婚协议中约定由该方承担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然而,如果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债务,恶意串通将共同债务约定归一方承担,这种约定是无效的,不能对抗第三方债权人的权利。比如,夫妻为了逃避欠银行的贷款,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债务归一方,这种行为损害了银行的利益,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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