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承认有哪几种形式?
我在一个民事纠纷里,对方在法庭上好像做出了某种承认,但我不太确定这算哪种形式的承认。我想知道当事人承认具体有几种形式,每种形式是怎样规定的,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这些形式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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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当事人承认是一项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一种认可行为。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当事人承认主要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首先是诉讼上的承认,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对方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认可。例如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一方说对方曾借给自己一笔钱,而另一方当场表示确实有这回事,这就是诉讼上的承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诉讼上的承认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一旦作出,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撤销,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承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 其次是诉讼外的承认,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之外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比如在纠纷发生前或诉讼开始前,当事人在与他人的交谈、信件、电子邮件等中承认了某些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不过,诉讼外的承认与诉讼上的承认不同,它并不具有直接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效力,但可以作为一种证据,由法官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其证明力。 此外,当事人承认还可以分为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明示承认就是当事人以明确的语言、文字等方式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予以承认,如上述例子中明确表示认可借款事实。而默示承认则是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对对方主张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这种规定同样是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和提高诉讼效率。 综上所述,当事人承认的不同形式在法律中有不同的规定和效力,了解这些形式有助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有助于法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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