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四种效力分别包含什么?


合同的四种效力分别是有效、无效、效力待定以及可变更可撤销。 首先,有效合同就是符合法律规定,能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合同。简单说,就是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内容不违法,也不损害公共利益等,这样的合同从成立时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民法典》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合同,就是虽然合同成立了,但是却没有法律效力,就好像这个合同不存在一样。比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况。一旦合同被认定无效,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要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效力待定合同,就是合同的效力暂时不确定,需要经过特定的行为或者一定时间才能确定。比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由于存在法定事由,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比如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了错误认识;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相关概念: 有效合同:是符合法定生效要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虽已成立,但因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成立后,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等法定原因,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