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有哪几种情况?


效力待定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了,但是因为缺少一些让合同马上生效的条件,所以它的效力暂时不能确定,得等有权的人来决定它到底有没有效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况: 第一种,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比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只能进行一些和自己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匹配的民事活动。如果他们订立的合同不属于这类相适应的情况,就得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有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第二种,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像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等,除了可以订立一些和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小事方面的合同外,其他合同都得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否则就属于效力待定。 第三种,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也就是无权代理的情况,这主要有四种情形:一是根本就没有代理权却以他人名义签合同;二是授权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代理;三是超越了别人授予的代理权范围去进行代理;四是代理权已经过期、消灭了还以被代理人名义签合同。这类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不然后果就得行为人自己承担。 第四种,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一个人没有权利去处置别人的财产,如果他订立了关于处分别人财产的合同,那么只有经过财产的真正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在订立合同后又取得了处分权,这个合同才会有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