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确定的合同具体有哪些呢?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常见的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类: **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例如,13周岁的未成年人购买价值数千元的电子产品,这种购买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在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前,该合同效力待定。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主要有根本无代理权、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这四种情况。例如,甲在没有获得乙授权的情况下,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在乙追认前效力待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相关法律依据有《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例如,甲将乙的房屋擅自卖给丙,甲就是无处分权人,其与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在乙追认前效力待定。若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而处分标的物,标的物的所有权不会转移,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若受让人是善意的,即便未取得物权人追认,合同也是有效的,标的物发生交付后受让人可取得财产所有权,这体现在《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无权代表人所订立的合同**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代表权限而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比如,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与他人签订合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事后通过决议对因为无权代表行为订立的合同进行追认的,那么该合同的效力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