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类型和特点?


效力待定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已经成立的合同,不过因为缺少一些生效的条件,它能不能生效还不确定,得经过一些补救措施才可能生效,如果在规定时间里没有完成补救,那就会被认定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类型及特点: 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像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可以进行一些和自己年龄、智力相匹配的民事活动。要是他们订立的合同不属于纯获利益,也和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那这个合同就是效力待定的。比如11岁小孩花3000元买电脑,这种购买行为明显超出其认知能力,该买卖合同在孩子监护人同意前就是效力待定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此类合同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能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没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以通知方式作出。 二是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无权代理有几种情况,像根本没有代理权、授权行为无效、超越代理权范围、代理权消灭后还进行代理。无代理权人所订立的合同,就是效力待定的。例如甲没有乙的授权,却以乙的名义和丙签合同,这个合同效力就不确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比如甲没有乙的授权,却把乙的房子卖给丙,这个买卖合同就是效力待定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若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而处分标的物,标的物的所有权不会转移,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