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复议终止时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我申请了行政复议,现在出现了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况。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限是怎么算的,是到终止那一刻就结束计算了,还是有其他的规定呢?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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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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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定情形,使得行政复议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限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所需要的时间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当行政复议终止时,审理期限的计算也就随之停止。也就是说,一旦出现行政复议终止的法定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就不需要再按照原本规定的六十日(或少于六十日的特殊规定)以及可能延长的三十日来继续计算审理时间了。行政复议终止的法定情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例如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等。当这些情形出现,行政复议程序就会终止,审理期限也就到此结束。 总之,行政复议终止意味着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不再继续,审理期限也不再延续计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根据行政复议终止的结果,来确定后续的权利和义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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