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我申请了行政复议,结果复议终止了。我不太清楚在这种复议终止的情况下,原本规定的案件审理期限会有什么变化,是会直接停止计算,还是有其他的规定呢?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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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由于出现特定情形,导致行政复议程序结束,不再继续进行。对于行政复议终止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限,需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当行政复议出现终止情形时,审理期限便不再继续计算。比如,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等情况发生,行政复议程序终止,此时审理期限就截止到终止的这个时间点。也就是说,一旦出现法定的复议终止情形,行政复议机关无需再按照原本规定的六十日(或其他法定期限)来继续审理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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