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止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期限是多久?
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因出现某种法定情形而暂时停止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待法定情形消除后,再恢复行政复议程序。下面为您详细解释行政复议中止时案件受理期限的相关规定。
首先,要明白正常情况下的行政复议受理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并且,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当行政复议出现中止的情形时,受理期限会暂时停止计算。《行政复议法》规定了一些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比如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 加行政复议的;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一旦中止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期限会继续计算。也就是说,中止前已经经过的期限仍然有效,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行政复议期限接着之前的继续计算,直到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所以,行政复议中止并不会导致受理期限重新计算,只是在中止期间期限暂停,等恢复后接着原来的进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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