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止的案件审理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我申请了行政复议,结果复议过程中出现了复议中止的情况。我特别想知道,这种行政复议中止的案件,它的审理期限到底是怎么算的呢?会不会一直拖着不结束,我心里没底,想弄清楚相关规定。
展开


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定情形而暂时停止对复议案件的审理。简单来说,就是复议程序因为一些特殊情况暂停了,等这些情况消失后再继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以及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关于行政复议中止的案件审理期限,当出现上述法定的中止情形时,行政复议中止,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行政复议期限继续计算。也就是说,中止期间是不计算在原本规定的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内的。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如果在这期间出现复议中止,中止时间是要扣除的。比如,一个复议案件正常六十天审结,在第三十天时出现了中止情形,中止了二十天,那么这二十天不计入六十天内,从恢复审理后接着计算剩下的三十天。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