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止时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我申请了行政复议,结果遇到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况。我特别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限会受到什么影响呢?是会暂停计算,还是有其他的规定?我很担心这个案子会一直拖着不处理,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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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而暂时停止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当出现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况时,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限也会受到相应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一旦行政复议中止,行政复议的审理期限就会暂停计算。也就是说,从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发生之日起,到中止原因消除之日止,这段时间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当中止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恢复审理,审理期限继续计算。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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