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复议终止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案件审理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我申请了行政复议,结果复议终止了。我不太清楚在这种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况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怎么算的。是和正常复议案件一样有固定期限,还是有其他特殊规定呢?我很想弄明白这个问题,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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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终止是指在复议过程中,因法定事由出现,导致复议程序结束。简单来说,就是这个复议案子不用再继续审下去了。 关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当行政复议出现终止的情形时,审理期限就不再按照上述正常的流程来计算了。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一旦出现这些导致复议终止的情况,审理程序就停止了,也就不存在继续计算审理期限的问题了。也就是说,从复议终止决定作出那一刻起,审理期限就定格了,不会再往后延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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