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止的案件审理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我申请了行政复议,结果复议过程中出现了中止的情况。我现在特别着急知道这个结果,不知道这种行政复议中止的案件,它的审理期限是怎么算的,会不会一直拖着没结果啊,想了解清楚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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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而暂时停止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在理解行政复议中止的案件审理期限之前,我们需要先弄清楚什么是行政复议中止。通俗来讲,就是在复议进行中,遇到了一些特殊情况,没办法继续正常审理,就先停下来,等这些情况解决了再接着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当出现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时,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而关于审理期限,行政复议中止的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也就是说,原本正常的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会因为中止的这段时间而暂停计算,等中止原因消除恢复审理后,接着之前剩余的期限继续计算。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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