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复议终止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我申请了行政复议,现在复议终止了,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怎么算的。我想知道从开始申请到复议终止这个时间段,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审理期限的,会不会因为复议终止就有不同的算法,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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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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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因出现法定情形使得行政复议程序没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复议程序的制度。 对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当行政复议终止时,意味着复议程序结束。一般来说,若在正常的六十日审理期限内复议终止,那么实际所用时间就是本次复议的期限。如果案件原本已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在延长期限内复议终止,同样以实际所用时间作为此次复议期限。这是因为复议终止后,后续不再进行复议相关的审理活动,所以以实际花费的时间来确定。 例如,申请人在1月1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当天受理,按照规定应在3月1日前作出复议决定。若在2月15日出现了复议终止的法定情形,如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等,那么本次行政复议的审理期限就是从1月1日到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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