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止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限有什么影响?
我申请了行政复议,结果复议过程中出现了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这会对案件的审理期限产生怎样的影响,是会暂停计算期限,等中止原因消除后再继续算,还是有其他规定呢?我很关心这个案子到底要多久才能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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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些法定情形,导致行政复议程序暂时停止,待这些情形消失后,行政复议程序再继续进行。 通俗来讲,就好比一场比赛因为一些特殊情况暂停了,等情况解决后比赛接着进行。这里的法定情形包括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法定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对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限,正常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当出现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况时,中止期间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也就是说,从行政复议中止开始,到中止原因消除恢复审理这段时间,是不算在正常的六十日或者延长的三十日审理期限内的。例如,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的第二十日出现了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中止了三十日,那么这三十日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后续恢复审理后,依然按照原来剩余的四十日(六十日减去已过的二十日)加上可能延长的三十日来计算最终的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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