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股东代表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公司却怠于追究侵权方责任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首先,原告主体资格方面,必须是公司的股东。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股东都有资格;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个别小股东随意提起诉讼,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其次是前置程序条件。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前,应当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监事损害公司利益,那么股东应当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当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符合条件的股东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诉讼请求也必须具体明确,要基于事实和理由,不能凭空捏造。被告可以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人。 相关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概念: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前置程序:就是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之前,要先向公司内部特定机关提出请求,让公司去起诉侵权方,只有特定情况出现时,股东才能自己起诉。 主体资格:在这里就是指具备什么样条件的股东才有权利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