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直接诉讼的法律规定和限制是怎样的?


股东直接诉讼,简单来说,就是股东纯粹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基于自己是股份所有人的身份,向公司或者其他人提起的诉讼。 在法律规定方面: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明确规定。比如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这就涉及到申请决议无效的直接诉讼和申请决议撤销的直接诉讼。前者是针对决议内容违法而提起,目的是确认决议无效;后者是针对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有瑕疵的决议,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 其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申请损害赔偿的直接诉讼,当公司、其他股东(通常是大股东)或者董事及其他高管违背股东个人意愿,损害股东财产权益时,股东可以起诉要求赔偿或返还财产。 再者,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公文、监事会决议公文和财会报告。当公司拒绝股东合理的查阅请求时,股东可以提起申请行使查阅权的直接诉讼,也就是股东知情权诉讼。 关于限制方面: 从原告资格看,与股东代表诉讼不同,股东直接诉讼的原告可以是公司的任何股东,且没有持股比例的限制。 从被告范围来说,被告只能是公司或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从胜诉利益归属和费用承担来讲,如果原告股东胜诉,利益归属于该原告股东;要是败诉,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等都由该原告股东承担 。 相关概念: 决议无效之诉:针对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提起的诉讼,目的是让法院确认决议无效。 决议撤销之诉:针对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以及表决程序存在瑕疵的决议提起的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 损害赔偿之诉:针对侵害股东财产权益的主体提起的诉讼,目的是请求获得赔偿或返还财产。 股东知情权诉讼:为保障股东查阅相关公司文件资料权利而提起的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