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复议终止的审理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我申请了行政复议,最近收到通知说行政复议终止了。我不太清楚从申请到终止这个过程的审理期限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行政复议终止的审理期限具体是如何规定的,有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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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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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的审理期限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而行政复议终止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因出现法定情形而结束行政复议程序。当出现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时,审理期限的计算要分情况来看。如果是在正常的六十日审理期限内出现终止情形,那审理就到此结束。要是在经过批准延长的期限内出现终止情形,同样也是终止审理。比如,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此时行政复议就会终止,不管是否到了六十日或者延长后的期限,审理都停止。这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避免不必要的程序消耗。 所以,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是六十日,特殊情况可延长三十日,在这个期间内若出现法定的复议终止情形,审理就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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