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复议中止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限是怎样的?

我申请了行政复议,结果复议过程中出现了中止的情况。我特别想知道,这种行政复议中止的案件,它的审理期限到底是怎么算的,会不会一直拖着不处理,我很担心自己的权益不能及时得到保障,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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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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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而暂时停止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待法定事由消除后,再恢复审理。这就好比一场比赛因为突发状况暂停了,等状况解决后再接着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当行政复议出现中止情形时,中止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也就是说,在行政复议中止的这段时间,是不算在原本规定的六十日或者延长后的期限内的。比如,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案件后,在第二十日出现了法定的中止情形,中止了三十日,那么这三十日是不计算在六十日的审理期限内的。当中止原因消除后,审理期限继续计算。如果中止前已经经过了二十日,中止消除后,复议机关还剩下四十日的时间来作出复议决定(不考虑延长的情况)。这样的规定,既保证了在出现特殊情况时能够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又保障了行政复议案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解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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