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限如何计算?
我申请了行政复议,结果复议终止了。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限是怎么计算的,是从开始算到终止那一刻,还是有别的算法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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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因出现法定情形使得行政复议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继续进行已无实际意义,从而结束行政复议程序。简单来说,就是这个行政复议不用再继续处理下去了。 对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当行政复议出现终止情形时,审理期限的计算是到行政复议终止之日为止。也就是说,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你的申请开始,一直算到行政复议终止的那一天,这段时间就是实际的审理期限。比如,行政复议机关于1月1日受理了你的申请,在3月1日行政复议终止了,那么审理期限就是从1月1日到3月1日。即便原本规定的六十日期限还没到,但因为复议终止,审理也就到此结束。所以,行政复议终止后,审理期限就以终止的时间点来确定,而不会再按照原规定的期限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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