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止时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限怎么计算?
我申请了行政复议,结果复议过程中出现了复议中止的情况。我特别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限该怎么计算呢?会不会因为中止就无限期延长了?还是有什么明确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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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定情形,复议机关暂时停止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再恢复审理。简单来说,就是复议程序因为某些特殊情况暂时“暂停”,等情况解决了再接着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关于审理期限的计算,在行政复议中止期间,行政复议的审理期限是暂停计算的。也就是说,中止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原本规定的审理期限内。一旦中止原因消除,行政复议机关恢复对案件的审理,审理期限会继续接着之前中止时的进度计算。例如,原本规定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是60天,在第20天的时候出现了复议中止的情形,中止了30天,那么在中止原因消除后,复议机关还需要在剩下的40天(60天 - 20天)内完成审理。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在出现特殊情况时能够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又确保了行政复议案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解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行政复议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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