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复议终止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我申请了行政复议,结果复议终止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怎么算的。是从申请开始算,还是有别的计算方式呢?我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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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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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复议终止的概念。行政复议终止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定情形,使得行政复议程序没必要再继续进行,从而结束复议程序。 关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当行政复议终止时,审理期限就会停止计算。也就是说,一旦出现行政复议终止的法定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就无需再继续审理该案件,审理期限也不再继续往后延续。例如,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终止,审理期限也就到准予撤回的这个时间点为止。 常见的行政复议终止法定情形还包括: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法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在这些情形下,审理期限都会相应终止。 所以,行政复议终止后,审理期限就定格在终止的那一刻,行政复议机关不会再按照原本正常的六十日或者可能延长的三十日来继续计算审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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