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复议终止时案件审理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我申请了行政复议,现在遇到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况,我想知道行政复议终止时,这个案件的审理期限是怎么算的,是马上截止吗,还是有其他的规定呢,不太了解,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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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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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由于出现了特定的情形,使得行政复议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行政复议程序的制度。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限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从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时间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当出现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时,审理期限的计算就有了变化。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一旦出现这些导致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况,行政复议程序即行结束,审理期限也随之截止。也就是说,从行政复议终止的那一刻起,行政复议机关无需再继续按照原本规定的六十日或者延长后的期限来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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