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复议中止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我申请了行政复议,结果复议过程中出现了复议中止的情况。我特别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限会怎么算,会不会一直拖着不结束啊?我就想弄清楚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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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议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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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些法定情形,导致复议程序暂时停止,待这些情形消失后,复议程序再继续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而当行政复议中止时,中止期间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也就是说,在行政复议中止的这段时间,不会算在原本规定的六十日或者经过批准延长的三十日的审理期限内。比如,从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开始算,过了二十天出现了复议中止的法定情形,中止了一个月,之后中止情形消除,那么剩下的审理期限依然是四十天(原本六十天减去已经过去的二十天),如果经过批准延长,还能再延长最多三十天。这是为了在出现特殊情况时,保障复议程序能够更合理、公正地进行,同时也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不合理的拖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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