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可撤销行为和欺诈行为有什么区别?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感觉对方好像有欺诈的嫌疑,但又不太确定。我想知道可撤销行为和欺诈行为到底有啥区别啊?如果是欺诈行为,合同是不是就无效了?可撤销行为又会有怎样的处理结果?这些区别对我后续维权有很大影响,希望能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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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可撤销行为和欺诈行为是两个不同但又有一定关联的法律概念。 可撤销行为指的是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这个行为已经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效果,但由于一些特定原因,当事人有权选择让这个行为好像从来没发生过一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到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等都属于可撤销行为的范畴。比如,因为对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存在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当事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 欺诈行为则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简单说,就是一方通过欺骗的手段让另一方做出了本来不会做的决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商品,这就构成了欺诈行为。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构成要件来看,可撤销行为的范围更广,除了欺诈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外,还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其他情形;而欺诈行为必须有一方故意欺骗另一方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其次,在法律后果上,可撤销行为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欺诈行为如果被认定,受欺诈方可以选择撤销该行为,使行为自始无效,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欺诈方承担违约责任等。最后,在举证责任方面,可撤销行为中不同情形的举证责任有所不同;欺诈行为中,受欺诈方需要证明对方存在故意欺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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