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法律行为和可撤销法律行为有什么区别?


无效法律行为和可撤销法律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两者的效力不同。无效法律行为自始至终都没有法律效力,就好像这件事从一开始就没有发生过一样。比如,双方签订了一个买卖毒品的合同,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因为毒品交易本身就是违法的,从签订合同的那一刻起,它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而可撤销法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只有当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后,该行为才会自始无效。比如,一方因为受到欺诈而签订了合同,在没有行使撤销权之前,这个合同是有效的。 其次,产生的原因不同。无效法律行为的原因通常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了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原因主要包括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再者,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无效法律行为的确认可以由任何人提出,因为它涉及到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而可撤销法律行为只有特定的当事人,也就是撤销权人,才有权主张撤销。 最后,行使权利的期限不同。无效法律行为不存在行使期限的限制,任何时候发现都可以主张无效。而可撤销法律行为有明确的行使期限,一般是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在处理合同等法律事务时,准确判断行为的效力,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