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无效婚姻和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

我对婚姻的有效性不太清楚,不知道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到底有啥不同。比如在法律后果、形成原因这些方面,它们是不是一样的?我想了解一下具体区别在哪,好让自己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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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存在诸多区别。 从定义上来说,无效婚姻指的是男女双方虽然登记结婚了,但由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可撤销婚姻则是说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有关部门请求撤销该婚姻。 就形成原因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而可撤销婚姻的原因主要是受胁迫结婚以及一方隐瞒重大疾病。《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在请求权人方面,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可以是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而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方或者被隐瞒方是请求权人。 在时效上,无效婚姻一般没有时间限制,只要无效情形存在,婚姻就始终无效。可撤销婚姻有时间限制,受胁迫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后果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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