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婚姻无效与撤销有哪些区别?

最近在研究婚姻法律相关知识,自己对婚姻无效和撤销这两个概念有点混淆。想弄清楚在实际生活里,什么样的情况算婚姻无效,什么样又是可撤销的。尤其想知道这两者在认定标准、处理程序以及产生的后果上,到底有啥不一样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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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都是在婚姻效力方面存在问题的情况,但二者有着明显区别。 首先,形成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存在一些严重违反婚姻实质要件的法定情形。像重婚,就是一个人有配偶还和别人结婚,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之结婚,这严重破坏了婚姻制度;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就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这是基于遗传学等多方面考虑,避免近亲结婚带来遗传疾病等问题;未达法定婚龄,我国法律规定男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没达到这个年龄标准结婚的就是无效婚姻。而可撤销婚姻主要是因为受胁迫结婚,比如一方在被威胁、恐吓等情况下违背自己意愿结婚;还有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在婚后才发现这种情况 。 其次,请求权主体不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范围比较广,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利害关系人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等,比如重婚情况下,合法配偶就能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通常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或者是婚前被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当事人。这是为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其他人不能提出撤销婚姻 。 然后,请求权行使的时效不同。对于无效婚姻,只要婚姻存在无效的情形,不管什么时候发现,有关主体随时都可以请求宣告无效,没有时效限制。而可撤销婚姻有明确的时效限制。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这个时间,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就没了 。 最后,法律后果有区别。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从一开始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比如财产分配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双方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一旦被撤销,就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和无效婚姻一样,从一开始就不具有婚姻效力。 相关法律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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