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有哪些救济手段,有什么法律依据?
我怀疑自己的婚姻可能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况,但不太清楚该怎么处理,想知道有哪些办法能维护自己权益。比如要是真的婚姻无效了,在财产、孩子这些方面怎么解决,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来保障自己的利益,想具体了解下婚姻无效的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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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的救济手段主要有行政救济和民事诉讼救济这两种途径。 行政救济方面,登记结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要是因为登记机关审查不严格造成了无效婚姻,那么登记机关应当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也就是双方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报属于无效婚姻的材料,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符合无效婚姻情形的,就会撤销错误登记。 民事诉讼救济途径是指,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法院在受理后,会仔细审查是否存在无效情形,进而进行确认。如果人民法院认定属于无效婚姻的,依法宣告婚姻无效,同时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相关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一旦婚姻被认定无效,在财产分割上会照顾无过错方,子女和正常婚姻关系下一样适用父母子女的规定,无过错方还能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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