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无效婚姻财产进行分割,哪些人可以申请婚姻无效?


首先来说说无效婚姻财产如何分割。无效婚姻,简单来说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意味着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 具体分割时,第一步是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也就是双方坐下来好好商量,怎么分这些财产。 要是协议不成,那就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比如一方在这段无效婚姻中没有过错,而另一方有过错,那么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倾向于给无过错方多一些。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 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这也适用于无效婚姻财产分割。此外,如果是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在财产处理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接下来讲讲哪些人可以申请婚姻无效。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根据不同情形有所不同: 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基层组织比如居委会、村委会等,他们发现有重婚这种违法情况,是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以未到法定婚姻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 相关概念: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当事人或事件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在无效婚姻申请中,根据不同无效情形有不同范围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