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是否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婚姻无效时是可以请求返还彩礼的,但需要符合一定条件。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就是说如果根本没有去进行合法的结婚登记,那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收受方返还彩礼。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即使领了结婚证,但实际上没有一起共同居住、生活,缺乏夫妻共同生活的实质内容,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彩礼一般应予以返还。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适用此条规定是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如果因为给付彩礼让给付方的生活陷入困境,难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离婚时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同样,适用此条规定也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另外,无效婚姻本身在法律上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而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当婚姻无效,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收受彩礼一方继续占有彩礼就缺乏合法依据。 在确定彩礼返还数额时,一般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会综合考虑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等因素。要是彩礼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必要支出,比如共同购置生活用品、支付生活费用等,返还时会予以扣除。要是彩礼的性质发生转化,例如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等,在分割财产时应按照法律关于无效婚姻财产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而不是简单的返还彩礼。 相关概念: 无效婚姻: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像重婚,就是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比如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结婚;未到法定婚龄,即男方未达到二十二周岁,女方未达到二十周岁就结婚等情况。 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彩礼就是以双方结婚为条件的赠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