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没办理离婚,有男朋友的情况下需要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我和配偶还没办理离婚手续,但对方有了男朋友。我心里很不好受,想知道这种情况能不能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具体的法律规定又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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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未解除期间,一方有了男朋友,通常情况下在不离婚时是不能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 从法律概念来讲,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配偶在婚姻中的过错行为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是因为我国法律将夫妻财产共同共有作为原则,夫妻约定作为例外,在财产未分割之前,所有财产一般属双方共同共有,婚内单独赔偿缺乏经济基础,且可能会恶化夫妻关系。 然而,如果后续进入离婚诉讼程序,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另一方追讨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如果因为配偶在婚姻关系未解除时有男朋友这种过错行为,最终导致双方离婚,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损害赔偿。 总之,在未办理离婚时单独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一般难以得到法律支持,但在离婚诉讼中,符合法定情形的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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