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是否属于无效婚姻?
我最近了解到婚姻有可撤销和无效这两种情况,但不太清楚它们之间的区别。我想知道可撤销婚姻是不是就等同于无效婚姻呢?这两种婚姻在法律上的处理和后果有什么不一样?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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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并不等同于无效婚姻。下面从几个方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可撤销婚姻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受胁迫的一方或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也就是说,这种婚姻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一旦被撤销,就自始无效。而无效婚姻则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简单来讲,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不被法律所承认,没有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申请的主体来看,可撤销婚姻通常只有受胁迫方或者被隐瞒方等特定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而对于无效婚姻,相关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 在法律后果上,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之前,双方之间存在婚姻关系,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一旦撤销后,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双方的财产等问题按照同居关系处理。无效婚姻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财产处理等也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通常会照顾无过错方。所以,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有着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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