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算不算是婚姻终止?
我最近对婚姻方面的法律知识有些疑惑。我听说婚姻无效和婚姻终止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之间的关系。想知道如果一段婚姻被判定无效了,这能不能等同于婚姻终止呢?主要是想了解在法律层面上,两者到底有没有区别,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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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不算婚姻终止,它们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婚姻无效,简单来说,就是这段婚姻从一开始就不被法律承认有法律效力。这是因为存在一些法定的无效情形,比如重婚,就是一个人已经有配偶了还和别人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像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还有未到法定婚龄,我国法律规定男方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结婚,如果没达到这个年龄标准就结婚,婚姻也是无效的。这种无效的效力是能追溯到过去的,就好像这段婚姻从来没有合法存在过一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了这些婚姻无效的情形 。 而婚姻终止指的是原本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为一些特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通常有两种情况会导致婚姻终止,一是配偶死亡,这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是离婚,也就是夫妻双方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例如,夫妻双方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或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后,婚姻关系就终止了。 所以说,婚姻无效是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婚姻关系的否定性评价,从一开始就不被法律承认;而婚姻终止是针对原本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在出现特定情形后的结束状态。二者有着本质区别,婚姻无效并不属于婚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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