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旧兼从轻原则下旧法不再适用吗?
我遇到个法律问题,涉及一个几年前发生的事,现在新的法律和以前旧的法律规定不太一样。听说有从旧兼从轻原则,我不太明白在这个原则下,是不是旧法就完全不再适用了,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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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所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它的意思是,在处理一个犯罪行为时,原则上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旧法,但如果新法对该行为的处罚更轻,那么就适用新法。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不能简单地认为在从旧兼从轻原则下旧法就不再适用。大部分情况下,当一个犯罪行为发生后,首先会考虑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旧法来进行定罪量刑。这是因为法律应该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是依据当时的法律来判断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所以,从维护法律的公信力和保障公民合理预期的角度出发,一般会优先适用旧法。 然而,当出现新法处罚更轻的情况时,就会适用新法。这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所以,旧法并非不再适用,而是在从旧兼从轻原则下,与新法共同发挥作用,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确定最终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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