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缔约欺诈和履行欺诈有什么区别?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感觉对方可能存在欺诈行为。但我不太清楚,这个欺诈是发生在签合同的时候,还是履行合同的时候,这两者有啥不一样啊?我就想知道它们的区别,好判断该怎么处理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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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欺诈和履行欺诈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首先是概念方面。缔约欺诈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在签合同之前或者签合同的时候,有人故意骗人签合同。而履行欺诈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以欺诈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也就是在合同签好后执行的过程中,有人耍心眼不按约定办事。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主要针对的是缔约欺诈,因为这种欺诈行为影响了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对于履行欺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意味着在履行过程中欺诈的一方要承担相应的违约后果。 在法律后果上,对于缔约欺诈,受欺诈方可以选择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要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还要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而履行欺诈中,受欺诈方通常可以要求欺诈方承担违约责任,比如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比如卖家在交付货物时以次充好属于履行欺诈,买家可以要求卖家重新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并赔偿因交付次品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在构成要件上,缔约欺诈强调欺诈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并且该欺诈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此订立了合同。而履行欺诈的重点在于合同履行阶段,欺诈方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欺诈行为。例如在一个买卖合同中,卖家在签约时故意夸大产品性能属于缔约欺诈;而如果卖家在交付产品时故意少交货物数量则属于履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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