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止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限如何计算?
我申请了行政复议,结果遇到了复议中止的情况。我特别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限到底是怎么算的。会不会因为中止就一直往后拖,还是有明确的规定呢?我心里没底,想弄清楚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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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而暂时停止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要理解行政复议中止时案件审理期限的计算,首先得明白相关概念。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就是复议机关从受理复议申请到作出复议决定的时间限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当出现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时,比如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等,行政复议中止。在中止期间,审理期限停止计算。 当中止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恢复审理。此时,审理期限从中止前已进行的期限基础上继续计算。比如,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已过去20日,之后因法定事由中止了30日,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审理,那么剩余的审理期限就是40日(原60日减去已过的20日),而不是重新计算60日。如果经批准延长的情况也是同样道理,在剩余期限内加上延长的期限来确定最终的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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