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中认罪会怎么判?


在诈骗案中,认罪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自己实施的诈骗行为予以承认。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并且会对最终的判决结果产生影响。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里的自首其实也是一种认罪表现,并且是比较积极主动的认罪方式,在量刑时会得到较为明显的从轻考量。 还有一种情况是,虽然不是自动投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以自首论。这同样体现了认罪对于量刑的积极作用。 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说明即使没有构成自首那样典型的认罪情况,一般的如实认罪也能获得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理。 不过,诈骗案的判决结果不仅仅取决于是否认罪。法院在量刑时,还会综合考虑诈骗的金额、犯罪的情节、造成的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不同的数额对应着不同的量刑幅度。 例如,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认罪只是影响量刑的一个因素,最终的判决是法院综合各方面情况作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