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复议终止时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我申请了行政复议,现在复议终止了。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的审理期限是怎么算的。是从申请开始到终止那一刻,还是有别的计算方式呢?我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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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议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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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由于特定情形的出现,导致行政复议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复议程序的制度。而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则是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时间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当出现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况时,审理期限的计算一般以实际发生的时间为准。也就是说,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到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作出之日止,这段时间就是实际的审理期限。例如,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申请后的第30天,因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而决定终止行政复议,那么此次行政复议的审理期限就是30天。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行政复议终止情形并不会改变审理期限的计算方式。无论终止原因是申请人撤回申请、申请人死亡且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还是其他法定情形,审理期限都按照上述规则计算。这样规定有利于保障行政复议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促使行政复议机关及时处理案件,同时也让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能够明确了解行政复议的时间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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