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陈旧性肺结核有哪些规定?
我自己有陈旧性肺结核,现在找工作担心因为这个病被单位拒绝。也不知道在工作中,单位会不会因为这个病区别对待我。想了解下劳动法对于陈旧性肺结核到底有啥规定,能保障我作为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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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陈旧性肺结核这个概念。陈旧性肺结核是指患者肺上出现的纤维化病变和钙化,它是肺结核痊愈的一种表现形式,通常不具有传染性。 从劳动法的角度来看,它的核心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禁止用人单位基于不合理的理由对劳动者进行歧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这意味着,仅仅因为劳动者患有陈旧性肺结核而拒绝录用,属于就业歧视行为,是违反劳动法的。只要劳动者能够胜任工作岗位的要求,用人单位就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其入职。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这里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一般理解为处于传染期的患者,而陈旧性肺结核通常不具有传染性,所以不应在被拒绝录用的范围内。 在工作过程中,如果劳动者的陈旧性肺结核病情不影响工作,用人单位不能因为这个疾病而降低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进行不合理的调岗等。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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