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肺结核有哪些最新规定?
我得了肺结核,担心工作会受影响。想知道劳动法在这方面有啥最新规定,比如我在治疗期间公司能不能辞退我,工资待遇怎么算,我有哪些权益可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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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针对肺结核这类疾病员工有一系列的规定,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是医疗期的规定。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例如,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等。这意味着患肺结核的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是关于工资待遇。在医疗期内,企业职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保障了患病员工在治疗期间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维持生活。 再者,若医疗期满后,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同时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医疗保险可以在员工患病时提供一定的医疗费用报销,减轻员工的医疗负担。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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