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慢性疾病职工有哪些保护?
我患有慢性疾病,还在单位正常上班。不知道劳动法在我这种情况下,能给我提供什么样的保护呢?比如在病假、工作岗位调整这些方面,我很想了解清楚,免得自己权益受损。
张凯执业律师
已帮助 867 人解决法律问题
劳动法对慢性疾病职工是有诸多保护的。首先,在医疗期方面,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例如,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在医疗期内,职工享有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按照规定,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能保障慢性疾病职工在治疗期间有基本的生活收入。
此外,对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患病职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同时,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患有慢性疾病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相关问题
为您推荐20个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