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哪些人有特殊保护?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最近听说劳动法对部分人群有特殊保护。我想了解下具体是哪些人能受到这种特殊保护呢?这和我自身权益可能也有关系,所以想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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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劳动者的生理特点和社会因素,对一部分特定的劳动者群体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这些特殊保护旨在保障他们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平等就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首先是女职工。由于女性在生理上与男性存在差异,且承担着生育等社会责任,所以劳动法对女职工有特殊的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其次是未成年工。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他们正处于身体发育阶段,需要特殊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此外,对于残疾劳动者,我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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