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以注销的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是否违法?
我有个公司已经准备去办理注销手续了,但在这期间有一笔业务找上门,如果用这个准备注销的公司名义去开展这笔业务,不知道合不合法,会不会有什么法律风险,想了解一下这种情况到底符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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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已经准备注销或者已经注销的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是违法的行为。首先我们来解释几个关键概念。公司注销是指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被其它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或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时,公司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一旦公司完成注销,就如同自然人失去了生命一样,其法律主体资格就不存在了。 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当公司进入注销程序或者已经注销后,其经营资格实际上已经丧失或者终止,此时再以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就相当于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 再者,用已注销公司名义开展业务还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民事法律问题。例如,如果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产生了合同纠纷,由于公司已经注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相对方可能会面临维权困难的情况,而开展业务的行为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如果涉及到欺诈等情形,还可能会触犯刑法,面临刑事处罚。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不应当以准备注销或已注销的公司名义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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