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水库放水所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是否得当?


在判断本案被告水库放水所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是否得当时,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紧急避险的法律概念。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面临危险时,采取一种损害较小利益来保护更大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对于水库放水这种紧急避险措施是否得当,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第一,危险的紧迫性。必须是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比如水库水位过高,已经严重威胁到水库大坝的安全,一旦大坝决堤,将会对下游的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损失。只有在这种危险确实存在且迫在眉睫的情况下,采取放水措施才有可能构成紧急避险。 第二,措施的必要性。放水必须是在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可以解决问题时才采取的。例如,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降低水位,如增加排水管道的排水能力、临时加固大坝等。如果有其他可行的措施而没有采用,直接选择放水,那么这种措施的必要性就值得怀疑。 第三,损害的合理性。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在水库放水的情况下,需要评估放水对下游造成的损害,如淹没农田、冲毁房屋等,与不放水可能导致大坝决堤造成的更大损害进行对比。如果放水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了所避免的损害,那么就可能构成避险过当。 第四,行为的适当性。在放水过程中,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来尽量减少损害。比如,是否提前通知了下游居民做好防范措施,是否控制了放水的流量和时间等。如果没有采取这些适当的措施,也可能影响到紧急避险措施的得当性。 在实际的法律判断中,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各个方面的因素,并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来确定被告水库放水所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是否得当。这可能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员进行调查和分析,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