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用一部分股权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这种情况属于公司分立吗?
我们公司最近打算用一部分股权去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但不太确定这是否属于公司分立。因为担心如果属于公司分立,后续会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要求。所以想了解清楚这种操作在法律上到底是不是公司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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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一部分股权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不属于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具体而言,是一家企业将其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同时被分立企业的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从而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公司分立可分为派生分立(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派生分立是原来的单个公司分裂成两个或更多公司,原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仍保持不受影响,需将部分所属业务分离出来另行组建新公司;新设分立则是原公司解散,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或两个以上新设立的公司。 而公司用一部分股权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只是利用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设立新的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公司本身的主体资格、业务范围等并未发生分立相关的实质变化,没有形成两个或多个独立存在的公司实体,所以不属于公司分立。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对公司分立的相关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对公司的财产作出相应的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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