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股权转让协议未审批是否具有效力?
我最近涉及到一份外资股权转让协议,但是这份协议还没有经过审批。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会不会对后续的权益产生影响,想了解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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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股权转让协议未经审批,一般应视为已成立但未生效。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具备了合同的基本构成要素。而合同生效则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意味着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在法律依据方面,根据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例如《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未经审批协议未生效,但如果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协议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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