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判定自己全责还属不属于参与了第三方?
我开车出了事故,交警判定我全责。但现在涉及一些保险和赔偿的事儿,有人说我算第三方,也有人说不算。我就想弄明白,在交警都判定我全责的情况下,我到底还算不算参与了第三方啊?这对后续处理影响挺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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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答这个问题,咱们得先搞清楚“第三方”在法律和保险领域里的含义。在保险的语境中,第三方通常指的是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也就是说,在交通事故里,如果你是车主,那么和你发生事故的对方就是第三方。 从你描述的情况来看,交警判定你全责。这意味着在这起事故里,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从保险责任认定的角度来说,你是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人,不属于第三方的范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规定里,明确了责任划分和赔偿规则。当你被判定为全责时,你就是那个有过错的一方,需要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受到你车辆伤害的对方才是第三方,会得到相应的赔偿。所以,综合来看,交警判定你全责后,你不属于参与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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